沅陵法院:二小伙借款融资后消失,担保公司追偿获支持
2024-09-06 13:01:0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923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正霞)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偿款及逾期利息三万余元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张某为偿还案外人的融资款,与工行某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张某向该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57 110元,透支资金被告张某分36个月逐月偿还,某汽车销售公司按双方约定为其提供保证。后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因张某违反有关约定,该支行于2019年7月17日宣告该笔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张某的全部债务。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代被告张某、米某清偿后,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故依法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沅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张某、米某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被告张、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汽车销售公司给付代偿款23 364.11元及逾期利息13 647元,并自2023年12月12日起,以代偿款23 36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为止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车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担保是提升债务人信用可信度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保证人陷入风险。保证人在为他人作保时,应尽量保持联系,时刻关注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同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要在约定或法定时间内尽快行使追偿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若不及时行使,主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时,担保人可能要自偿“苦果”。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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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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